结语
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大数据也许是当今我们面临的最大公共政策挑战之一,围绕大数据的辩论要求政策制定者在公众利益之间进行权衡[27]。作为大数据最重要的承载者,自媒体相关制度的构建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公众基本权利的实现。私力救济视角下对自媒体意见表达法律规制研究的意义在于:
第一,推动立法建设。自媒体意见表达将私人权利的维护上升到公共社会结构的层面,自媒体的法律规制需要通过媒体法与民法的双向治理方能实现。以私力救济为切入点来规制自媒体的意见表达,将推动自媒体权利制约的制度化,提高自媒体规范的可操作程度。而“微博讨债”“网络大字报”等自媒体意见表达也将为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判断提供丰富的素材,从而对我国《民法典》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容忍义务的排除”和“人格权自我纠正”等具体私力救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二,拓宽司法视野。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制效果的弱化,司法实践中对于自媒体意见表达的合法性判断标准出现了分歧甚至矛盾,私力救济原理在自媒体维权事件的处理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例如,在“水军”“网络推手”和“意见领袖”参与他人维权的情况下,其行为的正当性判断标准应当如何界定,私力救济如何影响自媒体相关权利冲突的优先权选择等。
第三,丰富研究方法。在具体制度层面可以更为细致、更“务实”地思考法学与新闻传播学之间的关系。例如,自媒体意见表达者能否因为帮助他人维权而获得类似于传统媒体记者的豁免权,能否免于被迫证明其信息来源和未公布的内容,传媒法的“避风港”原则如何在自媒体的私力救济中发挥作用等。对于上述问题的研究至少可以保证关于法学与新闻传播学关系的探讨不止于一味的宏大叙事以及一般性的泛泛而谈。
【注释】
[1]本文系司法部项目“私力救济视角下的自媒体意见表达与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4SFB50025)阶段性成果之一。
[2]沃耘,女,黑龙江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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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吴伟光.网络新媒体的法律规治——自由与限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240.
[17]如王利明教授认为,“新闻侵权的形式有:内容严重失实、评论严重不当、未经同意披露他人隐私、使用侮辱性语言、诽谤他人,以及其他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79。再如杨立新教授认为,“具体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包括:诽谤、侮辱、新闻报道失实、文学作品使用素材不当、无证据而错告或诬告、过失致人名誉权损害的其他行为。”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579-606.
[18]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J].中国法学,2002(2).
[19]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04.
[20]《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几乎与其他有关规制媒体内容的法律法规重复,如《电影管理条例》第25条、《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5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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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美]马克·罗滕博格,茱莉亚·霍维兹,杰拉米·斯科特.无处安放的互联网隐私[J].苗淼,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