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继承制度的价值基础和制度功能

(二)限定继承制度的价值基础和制度功能

相比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各种继承制度,限定继承在实现上有着独特的制度价值:①公平保护继承人与债权人利益。以往概括继承的方式过于倾向对债权人的保护,以致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甚至以继承人利益的牺牲为基础,而在限定继承的方式下,以遗产为限偿还债务从根本上实现了对继承人的利益保护,并且力求实现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②平等确立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地位。[5]在封建时期,财产继承附属于身份继承而当然地被引起,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是后代对先辈人格的继承,继承人人格的独立性被否认,而这种人格的延续也导致还债义务的延续。但限定继承的出现使人们从观念上消除了这种人格的延续方式,真正给予了继承人独立的平等与被继承人的现实地位。③保障继承人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权。财产的自由支配是个体自由的重要部分,若财产的使用方式受到限制,那么个体自由便受到侵犯。无限清偿下,继承直接导致了继承人原有部分财产的使用受到拘束。限定继承恰好免除了这部分债务,继承人可以自主决定对于债务是否清偿,真正实现了财产的自由处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