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协调

(二)司法机关协调

由于我国宪法不能在具体案件中予以适用,民事立法体系也不完善,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经常缺乏能够适用言论自由权的法律规范,因此相关的疑难案件不断涌现。有些法院在协调权利冲突时做出的判决虽迎合了民众的愿望,但却不得不面临合法性的质疑。面对现实权利冲突而又缺乏相应法律规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公布经典案例和做出司法解释的方法来指导权利冲突的解决。具体方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积累同类案件的经验后,便可做出司法解释或公布典型案例,为下级法院解决冲突提供依据;下级法院也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解释时,做出各种不违反法理的新探索,经实践证明合理的,可上升为司法解释。这样构成一个完整的关系体系,使不断涌现的言论自由权和名誉权冲突问题得到解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