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共同房产反向抵押的正当性探讨

(一)婚内共同房产反向抵押的正当性探讨

依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后夫妻所拥有的财产可能包含三种类别: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婚内共同共有财产和双方分别所有财产。其中,婚前个人所有和婚内双方分别所有财产,基于其意思自治以个人名义进行住房反向抵押的正当性不存在太多争议,与一般房产反向抵押别无二致,自不赘言。

而作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婚内住房是否可以进行反向抵押似尚有疑惑。根据实证考察,现阶段我国的住房反向抵押没有将有配偶的老年人排除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投保人范围之外。反而,在某种程度上鼓励所有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其中包括有配偶的老年人,尝试住房反向抵押的养老方式。而这部分老年人的房产多数情况下就是夫妻共同房产,也就意味着我国目前的住房反向抵押制度中并未禁止将婚内共同房产进行反向抵押。(https://www.daowen.com)

基于财产法中关于设立抵押权的基本原理,对房屋设立抵押一般需要两个条件:其一,房屋产权清晰,权利品质优良。其二,所有权人具有进行抵押权设立的意思表示。首先,婚内夫妻共有房产的法律判断标准明确,易于获得合格抵押标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获得的财产或收入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一般即可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属性。其次,夫妻双方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即可以二人名义共同做出将房屋进行反向抵押的意思表示,从而设立相关法律关系。换言之,借款人可以将其与其配偶共有的房屋设定住房反向抵押。但“禁止用他人所有或其配偶以外的人共有的房产设定做反向抵押”“借款人必须能够证明其是将设定反向抵押住房的共有人。”[9]

综上,笔者认为夫妻婚内共有房产作为住房反向抵押的标的物具备法理和实践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