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二者是判定各自标准的必然要求
2026年02月23日
(一)区分二者是判定各自标准的必然要求
实务中之所以出现未区别对待内部管理信息与过程性信息的问题,是因为从实质上来说,该问题是关于内部管理信息或过程性信息判定基准的内容之一。其没有在二者各自认定标准的内容中占据主导地位,但解决该问题——厘清内部管理信息与过程性信息之间的差异对于确定二者各自的标准十分必要。
《意见》对于两者的表述为:“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归于《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由此表述可知,《意见》并没有把这两类信息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条文中,而是相反,因此便出现了表1中的5则案例和表2中的案例1、案例5没有对二者进行界分而直接引用条文的情形。(https://www.daowen.com)
我国立法上的此种缺陷以及实务中出现的此种做法,对于行政机关和法院理解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的概念、标准等无疑是做了一道“加法”题——增加了行政机关和法院对二者进行界分的难度。由此可见,解决二者的混同问题是精确判定二者各自标准、完善二者各自制度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