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

四、结论

通过自媒体进行私力救济要想成为我国公众社会救助体系的一环,必须由政府进行科学引导,政府的救助部门应建立自己的线上政务救济平台,通过自己的权威性来构建自媒体社会救助解决模式,提高解决效率。政府救助部门应通过建构自己的自媒体意见领袖,理性引导,扩大救助渠道,在线下,应针对集中问题,成立综合工作组,协调解决公民在寻求救助、维护权利时遇到的阻碍,快速联系相关负责部门。卢梭曾说过:“私力救济是每个人行动的自由和自治的表现。”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私力救济应当受到尊重,这不仅能增强我国司法的权威性,符合全球司法改革的脚步,也是科学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注释】

[1]吕翎,女,吉林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教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律思维。沃耘,女,黑龙江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侵权法。本文系司法部项目“私力救济视角下的自媒体意见表达与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4SFB50025)与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劳动者私力救济的正当性边界研究”(项目编号:TJFX13-002)阶段性成果之一。

[2]2012年10月,天津汉沽某劳动者为讨薪制作了模仿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的视频,在互联网上引起关注。

[3]重庆某劳动者刘某写17行“讨薪诗”通过微博维权,引发众多网民关注。

[4]汤耀国.仲裁难局待解[J].瞭望,2007(9).(https://www.daowen.com)

[5]徐昕.为权利而自杀——转型中国农民工的“以死抗争”[J]//乡村中国评论(第2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65.

[6]赵银红.自媒体时代农民工维权表达研究[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16:143.

[7]赵银红.自媒体时代农民工维权表达研究[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16:31.

[8]杨立新,刘欢.自媒体自净规则保护名誉权的优势与不足[J].甘肃社会科学,2013(1).

[9]马晓红.自媒体时代微博舆论场的建构与舆论自净[J].中国出版,2012(12).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