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救济视角下劳动者自媒体意见表达的正当性标准
自媒体作为意见表达媒介,体现了主体言论自由权的延伸,当劳动者通过自媒体意见表达来实现私力救济时,言论自由的边界要与私力救济行为的正当性相契合。应当看到,私力救济视角下劳动者言论自由的边界应当有所扩张,即与意见表达者原权利遭受侵犯的程度相当。只有这样,劳动者方能以实现私力救济的目的,借助自媒体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形成舆论压力,通过舆论施压来声讨义务人,敦促其履行义务。笔者认为,私力救济视角下劳动者自媒体意见表达的正当性应具备以下两个标准:
第一,合法性。私力救济视角下劳动者的自媒体意见表达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具备正当性。首先,自媒体意见表达归属于网络传播行为,可以适用有关网络传播法律规则,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其次,民事自助行为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上升为实证法范畴,但法律也没有明令禁止自助行为的实施,劳动者通过自媒体意见表达来实现维权,必须符合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的基本原则;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一般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劳动者自媒体意见表达的合法性还可以从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等方面来判断,当劳动者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严重侵害到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时,劳动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合理性。对劳动者自媒体意见表达合理性的判断可以基于理性人标准,包括程度合理、手段合理与范围合理。所谓程度合理,即要求劳动者自媒体意见表达对相对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要与劳动者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程度大致相当。所谓手段合理,则要求劳动者自媒体意见表达与维权目的之间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例如,当雇主故意躲避劳动者的讨薪行为导致劳动者“欲诉无门”时,劳动者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雇主的个人信息以迫使其现身,此时,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雇主的个人信息必须是与权利实现具有关联性的,如雇主的姓名、头像等,但劳动者不得公布与维权目的无关的雇主其他个人信息,如雇主的婚姻情况,也不能对雇主进行不必要的人格侮辱等。所谓范围合理,是指劳动者维权还必须控制自媒体意见表达的对象范围,即劳动者通过自媒体意见表达来实现私力救济的行为只能针对相对方本人,而不能涉及其他人的利益。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会涉及雇主的隐私,在知情权和隐私权的权衡问题上,应当遵循权利协调原则、权利克减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