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二者是确保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
2026年02月23日
(三)区分二者是确保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
目前,行政机关在实务中直接引用《意见》第2条的做法,模糊了内部管理信息与过程性信息的界限。在立法逻辑不清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这种做法使内部管理信息及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范围又增加了很多本该公开的政府信息,这就大大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
《意见》中并没有关于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的概念及区别的解释,因此极易导致行政机关和法院频繁基于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内部管理信息或过程性信息的缘由不予公开。然而,实务中模糊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的行为无疑又为行政机关“暗箱”运行行政权提供了一种捷径,从而更易导致这些本应予以公开的信息不能得到有效公开,使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更加狭窄,公民的知情权益也因此被损害。(https://www.daowen.com)
因此,只有清晰地划分内部管理信息与过程性信息,即“倒逼”行政部门透彻解释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属性——该信息到底是归于内部管理信息的范围还是归于过程性信息的范围,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行政机关直接套用法条,随意将人民群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认定为内部管理信息、过程性信息而不予公开的行政行为,从而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使工作的透明度得到提高,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