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承权顺位问题与完善
2026年02月23日
(一)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承权顺位问题与完善
我国《继承法》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样的规定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因为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与老人建立了一定的感情联系,双方在生活上有较强的依赖程度,实践中不乏双方感情深厚的例子,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激励其积极照料老人的晚年生活,尤其在我国,社会老龄化日益严重,多数家庭是独生子女家庭,在这种情况下其对老人的意义或许更为特殊,这也与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孝敬老人的传统美德十分吻合。毋庸置疑,对于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高尚的行为给予褒扬和嘉奖是十分必要的,但将其置于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的合理性值得质疑。
我国《继承法》赋予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继承地位是基于姻亲关系,世界多数国家不承认姻亲享有继承权,在如今全球化进程加速的时代,各国的交流日益频繁,我国的规定显得独树一帜。更为重要的是,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法律赋予其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的同时,其子女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可能会造成其他继承人的继承利益遭受损害。因为这支亲属获得了双重遗产,与之相比,这对于同样对被继承人尽心尽力的儿媳或者女婿来说极不合理,对二者规定大致同等的义务,却赋予双方相异的权利,不符合公平理念。(https://www.daowen.com)
因此,有必要对其定位进行重新界定,可以按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根据其尽义务的具体情况以及感情亲疏状况确定其应得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