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我国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顺序和范围的规定在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已经难以跟上我国迅速发展的步伐。对于实践中提出的问题,法律不能对其视而不见,应当做出自己的回应。诚然,任何法律制度的修改都需要考虑相当多的因素,需要估量立法成本,注意各种制度间的协调,考虑公众的接受习惯等因素,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实践。综合上述的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应当适应时代发展的趋势,参照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对法定继承的范围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张,对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合理改动,以满足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
【注释】
[1]张志康,男,河南洛阳人,天津商业大学2016级经济法研究生。
[2]张玉敏.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482.
[3]郭明瑞.完善法定继承制度三题[J].法学家,2013(4):109.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11、12条。
[5]房绍坤.婚姻家庭与继承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95.
[6]陈苇,冉启玉.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立法的思考[J].法学论坛,2013(2):52-53.
[7]代表权说认为,代位继承人代表被代位继承人行使权利而继承。如果出现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代位继承将不会发生。固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来自自身固有的权利。因此,即使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其直系辈亲属仍能代位继承。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
[9]郭明瑞.完善法定继承制度三题[J].法学家,2013(4):113.(https://www.daowen.com)
[10]杨立新,杨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5):21.
[11]郑倩,房绍坤.父母法定继承顺位的立法论证[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2.
[12]我国相关著述亦将死后赡养表述为养老育幼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30-31.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651-653.张玉敏.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J].法学,2012(8):15-20.
[13]张玉敏.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J].法学,2012(8):16.
[14]陈苇,冉启玉.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立法的思考[J].法学论坛,2013(2):56.
[15]统计结果显示,我国的离婚率从2009年的1.85‰上升到2016年的3‰,2016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15.8万对,比2015年增长8.3%。参见《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gb/201708/20170800005382.shtml,2017年9月4日访问。
[16]邹伟,赵传毅.配偶法定继承权重塑中对婚姻家庭伦理的考量[J].现代法学,2014(3):76.
[17][德]德国民法典[M].陈卫佐,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554.
[18]邹伟,赵传毅.配偶法定继承权重塑中对婚姻家庭伦理的考量[J].现代法学,2014(3):78-79
[19]王蓓.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制度研究[J].天府新论,2008(5):74.
[20]杨立新,和丽军.我国配偶法定继承的零顺序改革[J].中州学刊,2013(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