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互有继承权的规定之不足与完善
2026年02月23日
(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互有继承权的规定之不足与完善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相互间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享有继承权。法律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赋予双方拟制血亲的地位,其本意可能为融洽家庭关系,增强“新家庭成员”相互的感情联系,营造积极的家庭氛围,促进双方的感情交流。
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引起遗产分配不公的现象。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是继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前提要求,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其对生父母的遗产继承权,继子女在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同时,又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可能会出现继子女继承双重遗产的情况,这是不公平的。这样的做法无疑有力保障了继子女的利益,同时,消极影响也同样明显。这样可能有违被继承人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不利于各自有未成年子女的再婚夫妻之间的关系。因为双方结合以后,父母无疑会从保证自己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希望将财产留给自己的孩子。基于这样的规定,继父母容易产生财产被他人继承会侵害自己子女利益的顾虑,容易激发夫妻争吵,不利于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从而对夫妻关系造成损害。(https://www.daowen.com)
外国立法通过继父母与继子女建立收养关系确定双方的继承权,即若继父母与继子女建立收养关系,则按养父母子女关系对待,如果继父母没有收养继子女,法律不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值得我国借鉴,有助于厘清双方各自的法律地位,是改革现有不足之处的出路之一。除此以外,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形成了深厚的感情,存在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可以依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酌情分得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