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本身对行政综合执法程序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我们也将行政效能解释为政府效能,就是通过行政活动,让政府机构可以获得利益,简言之就是在具体操作中,利用最少资源获得最多利益,这也是当前政府机构与人员共同的管理目标。在开展工作时,主要体现在职能水平的高低和具体的效用上,就是指数量和质量、功效和价值、目的和手段、过程和结果之间的有机统一。[6]由此得出,行政效能能够用于对政府工作水平进行有效评判,而对应的行政成果、收益是开展评判的主要根据。具体来说,首先,政府部门的行为活动必须是合法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对人民和国家利益造成危害。其次,行政目的一定要正确,要能够符合大众最为基本的利益,实现经济与社会效益的相互统一。
行政综合执法又称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执法主体依据某个法律内容,在一些领域中,同时实施多个机构或组织设定的执法制度。该主体的主要活动就是在效能的基础上实现行政创新,并且将管理作为主要方式,将服务当作目标,从而给大众带来更为全面的公共服务。其中,主要包括管理要素的优化,机关管理的规范,对机构管理资源的综合,执法效率的提高,有效解决行政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使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新的责任和创新的表现上,在服务质量和效率上有了新的提高,在行政相对人的工作满意度上取得进展,形成一个行为规范、协调、公平、透明、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7]方法就是通过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程序来规范综合执法的过程,赋予程序主体对等的程序性权利,主体间的交流才能在公平的平台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效能的实现。[8]而笔者认为,其主要价值就是:公正、效率与程序价值。这三者之间的相互统一,实现了数量和质量、功效和价值、目的和手段以及过程和结果之间的相互统一,满足了当前现代化环境下行政管理的管理要求。[9]笔者在研究执法程序的过程中,发现对依职权执法程序(调查、取证、陈述意见、听证、做出执法决定、期间、送达和简易程序等)的规制尤为重要,这也是程序立法中篇幅设置较多的地方。提高程序效能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首先,专门就程序步骤复杂性来说,可以适当削减相应的步骤,缩短周期,从而能够有效解决因为程序烦琐而引发的资源浪费问题。其次,对各个环节进行科学设置,使其负面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降低。最后,解决行政执法效率低下的问题,充分利用信息化提高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