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的技术特征
网络平台有别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特点决定了其在网络社会中的角色功能具有独特性,厘清这些差别是实现对网络平台有效保护和规制的前提和基础。当下学界对网络平台的既有研究存在着对其技术特点的重视程度不够、完全忽视了其技术模式的社会功能等问题。在现有法律规范中,仅有2014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将第三方交易平台定义为: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提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4]而现有IPP的发展早已超出网络交易领域,成为一种广泛覆盖的综合服务模式。上述定义已无法科学涵盖网络平台的内涵与外延。
从外在表现形式上看,网络平台逐渐远离桌面操作系统,从而避免了终端用户计算机系统的限制,实现高度交互性的应用界面。[5]平台本质上是一个交易空间或交换场所,既可以存在于现实空间,也可以存在于虚拟空间。将平台思想应用于网络空间的技术服务催生了网络平台。互联网平台的技术模式可以描述为:借助网络接口技术将海量的终端用户联结起来,通过提供一系列产品或服务,实现双边或多边客户群相互沟通的中间网络信息系统。就其技术构造而言,IPP有别于任何提供单一性服务的ISP,表现出以下独特的技术特征:
(1)综合性。互联网平台提供的往往并非是单一的技术服务,而是将多样化的技术服务复合于一体,用以吸引尽可能多元的用户群。同一互联网平台可能既提供即时通信产品,又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还提供影音播放器。更为重要的是,对于网络平台而言,这些技术服务不是彼此孤立存在的,而是以互补的方式实质性影响着平台的交易成本和各方的利益分配。[6]通常而言,一个网络平台负载的服务内容越多元,越容易形成规模庞大且需求互补的用户群,越有利于IPP本身的良性发展。服务业务的综合性,决定了IPP对信息的管控和利用方式存在有别于提供单一类型网络服务的ISP,表现出更强烈的复杂性和主动性,因而也存在更大的潜在信息风险。
(2)复杂交互性。Web 1.0时代,网络只是一个向更广泛空间范围发布和传递信息的工具,用户之间无法进行互动。Web2.0使互联网具备了交互功能,大量的即时性信息交流成为可能。但此阶段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迅捷的信息搬运工[7],其服务的交互性表现为简单的“服务提供者—终端用户”和“终端用户-终端用户”之间的互动。而IPP提供的综合性服务,则表现出多主体、多层次、多向度的复杂交互性特征。以网络交易平台为例,其服务过程中就至少存在着以下多重交互关系:IPP与销售者的互动;IPP与消费者的互动;销售者与消费者的互动;IPP与第三方支付工具的互动;消费者、销售者与第三方支付工具的互动;消费者、销售者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互动等。[8]
(3)不完全中立性。通常而言,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和网络搜索服务的ISP因其纯粹的技术服务而具有完全的技术中立性,而提供网络内容服务的ICP则因其提供内容的价值关系而不具备中立属性。相比前两者,IPP表现出更独特的技术特性:一方面,IPP只为各方搭建网络技术平台,并不直接提供任何内容信息,表面上具有技术中立属性;另一方面,在“技术为王”的网络社会,IPP搭建的互联网平台构成了网络社会各方主体信息交换和利益实现的枢纽[9],对网络交互的基本秩序和各方的行为方式有深刻的构建力和影响力;同时,网络平台关联的任何一类用户群的行为变化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网络平台的利益取得[10],因此,IPP在技术属性上显然不属于通常理解的ICP,而简单地将其划归为提供技术服务的ISP也显得过于草率。
综合上述技术性特征的论述,我们可以认为,一个互联网服务平台如果满足以下要件,即属于本文所要关注的具有独特社会功能的IPP:①利用专业技术在虚拟空间建构网络平台[11],为双方或多方用户提供信息展示、传递和交流等线上(online)综合服务;②独立于其所服务的任何一方,仅为上述信息内容的展示和交换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不参与任何一方的信息生产和意思表示;③构成双方或多方用户的交易或交流的技术枢纽,为各方的目的达成提供必要的辅助性服务。[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