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的相关规范
1.共享单车对天津的特别意义
共享单车对于天津的意义既与全国其他地方有相似之处,也有其独特之处。据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相关统计显示,天津共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数百家,遍布全国的各品牌共享单车有相当多来自天津。天津自行车的龙头品牌富士达公司目前已生产了逾百万辆共享单车,公司年产量的10%是共享单车订单。2017年,富士达目前接到的OFO公司的订单已达到1000万辆,这已经接近富士达1400万辆的年设计产能。同为自行车生产企业的天津本土品牌飞鸽公司,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亦完成了OFO公司80万辆单车的订单,超过其年产能的三分之一。天津已成为共享单车的主要生产基地。
据中国统计局数据统计,2016年全年,两轮脚踏自行车累计完成产量5303.3万辆,同比下降5%。其中,根据中国自行车协会的不完全统计,2016年天津自行车产量为4225.13万辆,在全国自行车同比下降5%的情况下,天津自行车的产量却比上一年上升了4.83%,实现了逆增长。[8]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本已接近夕阳产业的自行车行业,在共享单车浪潮的带动下焕发了新的生机。而且占全国主要自行车产能的天津在共享单车的大盘中分得了更多的经济利益。从地方经济繁荣发展的角度而言,天津无疑不希望共享单车这一新的经济模式昙花一现,而且希望它能够走得更远、走得更好。
2.天津市对共享单车的规范(https://www.daowen.com)
2017年4月,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的网站上发表了《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草案(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暂行办法》草案全文共有12个条款,其内容涉及五个方面。草案的第一部分总则部分涉及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发展原则的概述;第二部分涉及对于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企业的规制,主要包括企业需要报送的材料、车辆的登记、企业的运行规范等内容,其中企业的运营规范是这部分的重点,也是全草案的重心,共涉及一个条文下的十四项具体规定;第三部分通过三个条文简短地规定了使用者的行为规范;第四部分涉及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最后是草案的附则。
笔者对天津市的规范和交通运输委等部分发布的全国性规范,以及其他相关地方性规范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天津市对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法律规范在以下几个方面仍存在着不足之处。
第一,指导思想的倾向性不明显。《暂行办法》草案在其法规名称上没有符合多数地方政府和交通运输委的做法,没有明确表明对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倾向性态度,没有“鼓励”的表达,仅仅运用了“为了实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规范有序发展”的客观性很强的表达,未提及对其作为新的经济业态形式所具有积极意义的肯定。
第二,单纯强调市场主导。《暂行办法》草案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与管理应当坚持的发展原则的基础上,单纯强调“市场主导”,没有明确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民众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由于坚持“市场主导”的发展原则,《暂行办法》草案并没有出现关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保有量总量控制的相关法律规范,在随即到来的各运营企业投放量失控局面下,很快突显出赋予政府总量调控权限的必要性。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全面。《暂行办法》草案对于之前社会普遍关注的使用者交付的押金监管问题、低龄儿童禁止骑行问题、使用者信息安全问题均做出了回应性、保护性的规定。但比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消费者的保护并不全面。在“使用者行为规范”项下,更多的是对消费者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均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