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私力救济的法律适用

(三)自媒体私力救济的法律适用

1.言论自由权与人格权的冲突

自媒体能够使言论自由权的实现更为彻底,但言论自由超过限度则会与人格权发生冲突。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对于自媒体意见表达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两种权利冲突的解决中,最常用的是“价值位阶理论”。但两种权利的价值高低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两种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不平等”,一种权利应该得到优先保护;[22]另一种观点认为,各种权利具有平等的特质[23],权利的位阶不具有整体性,不像元素周期表一样存在确定的位阶顺序。因此,有时不得不需要就个案进行具体的价值衡量。[24]言论自由和人格权的冲突可以采用个案中的利益衡量方法。

2.私力救济视角下自媒体意见表达的原则

权利主体选择自媒体来实施私力救济应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下:

第一,不构成违法犯罪。私力救济的目的必须合法正当,其性质不构成违法犯罪,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25]如权利人的目的不正当或怀有恶意,是为了侮辱、诽谤他人而发表不真实的言论,其行为就构成违法犯罪,这是法律禁止的私力救济。

第二,手段相当。在自媒体进行私力救济时,手段要与受到侵害的程度相当,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如网络水战、微博正名时,被侵权人对于侵害自己名誉权言论的回应,应当与侵权言论的侵害程度相当。[26](https://www.daowen.com)

第三,不损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首先,《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其次,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我们开展各项活动的前提,我们没有理由不珍惜当前和谐的社会局面,在选择私力救济时应考虑社会秩序的稳定。

3.通过自媒体实施私力救济的正当性要件

第一,自媒体意见表达者必须在主观上以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或解决纠纷为目的。在自媒体中进行私力救济时,发表的言论应当基本属实,以救济私权或解决纠纷为目的,不能侮辱、诽谤他人,不侵犯他人人格权。

第二,不得使用“暴力”性语言。通过自媒体实施私力救济中的“力”不是一般的武力和强制,而是网络舆论力量。其主要表现为使用语言文字符号,通过信息传播形成舆论力量,使对方因产生对负面评价的恐惧、面对巨大压力,以及自己未对当事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愧疚,而愿意解决纠纷。力包括“暴力”和“非暴力”。暴力是指在自媒体上发表具有恶意中伤、侮辱、诽谤性的言论的行为。显然这种运用网络暴力进行私力救济的行为侵犯了他人人格权甚至构成犯罪,是被法律禁止的。

第三,通过自媒体实施私力救济的对象是意见表达者自己的私权。除非经过权利主体的特别委托,诸如网络“大V”、意见领袖或其他网民通过自媒体转发或评价他人的自媒体私力救济,一般不适用私力救济规则。

第四,通过自媒体进行私力救济,不得损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