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五、结语

在我国民事领域内,“民事政策”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民事政策”,我们在学术领域应进行深入的研究,在实务领域应积极探索使用的方法,不断积累经验,而不是将其简单地予以排斥。明确我国“民事政策”的概念对于我国“民事政策”的研究有着积极作用,能帮助我们精准定位“民事政策”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应有的地位。

【注释】

[1]曹一夔,男,1991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邮箱:1327933165@qq.com。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4]彭中礼.政策概念的法规范分析——基于1979—2016年现行有效法律文本的解读[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

[5]林承铎,张瑞莲.国家政策之思考——基于民法第6条与台湾民法第1条的比较[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65.

[7]董必武.董必武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450.

[8]《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意见的问题》中规定:“我们根据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的精神,以及各地的审判实践经验,就贯彻民事政策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9]张红.论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法源[J].中国社会科学,2015(12).

[10]孔祥俊.法律方法论(第一卷)法律规范的选择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13.

[1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90.

[12]穆生秦.民法通则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7.

[13]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5.

[14]孔祥俊.法律方法论(第一卷)法律规范的选择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13.

[15]齐恩平.“民事政策”的困境与反思[J].中国法学,2009(2).

[16]梅夏英,陶好飞,许可.法学方法论视角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再阐释[J].河北法学,2013(12).

[17]蔡守秋.国家政策与国家法律、党的政策的关系[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5).

[18]刘颖.论民法中的国家政策——以民法通则第6条为中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6).

[19]本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时所设定的检索条件为房屋限购、一审、民事案由、2016(2017),检索时间为2017年4月9日15:00。

[20]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2016)沪0115民初46836号。

[21]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104民初11227号。

[22]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110民初16218号。

[23]博登海默.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65-466.(https://www.daowen.com)

[2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65。博登海默先生在该书中将“纳什维尔,C.G.圣·L.里诉布朗宁”一案中的公共政策认定为州政府官员所遵循的行政管理惯例。

[25]Restatement(second)of Contracts,§179.Bases of Public Policies Against Enforcement.

[26]钟瑞栋.论民法上的公共政策——兼论民法规范配置的政策导向[J].晋阳学刊,2014(3).

[27]汉语外来语词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405.

[28]辞海(缩印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1465.

[29]辞海(缩印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1885.

[30]新牛津英汉双解大词典[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13:1696.

[31]新牛津英汉双解大词典[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13:1696.

[32]齐恩平.“民事政策”的困境与反思[J].中国法学,2009(2).

[3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11.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地爱国统一战线,这个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第4条:“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6]穆生秦.民法通则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7.

[37]舒国滢.法理学阶梯[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386.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9]张友连.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创制功能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2.

[40]《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41][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79.

[42][德]魏德士.法理学[M].丁晓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23.

[4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58.

[44][美]哈罗德·D.拉斯韦尔,迈尔斯·S.麦克道格尔.自由社会之法学理论[M].王贵国,总审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3.

[45]齐恩平.实名制政策与私权保护的博弈论[J].法学杂志,2013(7).

[46]齐恩平.“民事政策”的困境与反思[J].中国法学,2009(2).

[47]张希波.中国共产党开创了社会主义中华法系的新纪元[J].法学家,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