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引言

2010年由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意见》首次出现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的概念,然而其对两者概念及区别并未做出进一步解释,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实务中也常常曲解、混淆两者的概念,并以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严重影响了公民的知情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