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分内部管理信息与过程性信息的建议

五、界分内部 管理信息与过程性信息的建议

从以上论述中可知,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实务中,明确确定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的内涵、外延和认定标准等是解决实务中行政机关和法院对二者进行混同这一乱象的关键措施。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不仅在立法上缺乏关于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内涵、外延和判定标准等的明确规定,而且由于此方面的缺陷,行政机关或法院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时缺乏普适性的标准,导致在实务中出现“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着手,采取相关措施来弥补这一欠缺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