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繁简分流,规范分类程序
1.完善繁简分流程序建设
完善流程应该从流程中的核心内容着手,其中涉及的主要制度包括公民的参与、听证以及辩诉等。此外还要对行政程序进行优化,加快程序的效率。行政执法程序存在两面性,一方面程序具有严谨性,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权力的扩张,另一方面程序的使用较为繁杂,可能加重公民的经济负担。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坚持以实际情况为准,在优化程序确保效率的同时,通过程序来维持公平、公正。
2.加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做出执法决定的行政事务有如下特点:事情已经查证清楚,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可以通过现场进行查实,执法机关做出的执法决定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较小。(https://www.daowen.com)
首先,现行程序设置不合理,适用范围较小,仅仅依靠对个人或公司组织分别处以50元或1000元以下的罚款已经远远无法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若在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加大可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范围,就能极大地缓解执法压力,提高行政效能,又不会过度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可不予处罚、责令改正前置、应进行行政指导等罚款类行为,在事实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可适用简易程序。如根据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规定,若有证据证明经营者符合免于处罚的条件的,经过经营者同意,可当场做出没收食品但免于处罚的决定。[13]
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涉及的案件已经查明事情的原委,且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产生任何影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简易程序,这也体现了公民具有自主选择适用程序的权利。为了避免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注重实体、轻视程序以及将复杂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解决的现象,国家机关应出台相应的法律,促使行政事项与行政程序相对应,并且通过相关的划分标准,将案件的复杂程度进行适当的行政程序分类。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对行政程序进行适当的切换,促进“简速行政”和“慎重行政”之间的平衡。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需要依靠公民自主完成对程序及制度的选择,从而尽可能地保障其权益,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达到一种理想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