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方性规范

(一)部分地方性规范

发源于国外、落户中国的“共享单车”在其初衷上已经做了地方性、适应性的改变。它不再以对闲置资源的再利用作为最高追求,而是现实地服务于民众出行便捷的需求。相比而言,在我国的一线城市,便捷、畅通、经济的出行方式有着更大的市场。共享单车恰是顺应这样的市场需求应运而生。共享单车最初选择一线城市投放,也正是这些一线城市的立法最早对这一新生事物做出了回应性的调整。

深圳市自2016年12月开始起草《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2017年4月6日,该项法律规范正式公布、生效。这是全国范围内首个正式生效的针对共享单车的政府监管规范。

成都市于2017年3~4月出台了《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社会共管的原则。

济南市于2017年3月出台了《济南市关于鼓励规范发展互联网单车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加强对互联网单车运营秩序的管理。(https://www.daowen.com)

北京市于2017年4月针对《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导意见》分为6个部分,共24条,对共享自行车模式中的各主体责任、运营秩序、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同时,北京市的《共享自行车系统技术规范》和《共享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也在立法程序之中。

与前述地方政府出台的管理性规范不同,上海市质监局组织该市自行车行业协会,联合国内共享单车主要产地自行车行业协会,于2017年3月共同完成了《共享自行车服务规范》和《共享自行车技术规范》等系列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上海市的做法以团体标准为依托,有效地引导和规范共享单车企业的市场行为,探索了共享单车规范管理的新模式。

此外,已有共享单车投放的其他省市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管理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