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政策”概念异化

(一)我国“民事政策”概念异化

我国“民事政策”概念的异化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问题。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的建设中,由于缺乏进行民事立法的客观条件,故而转为采用以政策代替法律对具体民事活动进行干预和调整的模式。该模式在当时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兼顾了促进革命进程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双重需要,因此其得以沿用。“我们通常说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办事,这里所指的政策也起着法律的作用。”[7]其二,由于政治因素的影响和意识形态的差异,为了促进中国更好地发展,1949年2月,中共中央明令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这使我们在客观上丧失了法律继承的可能性。在同一时期内,我们对于从非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法律移植也持明确的否定态度。这些情况都导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民事法律的发展必须从零开始。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即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已经意识到民事立法的必要性并将民事立法提到日程之上,但由于民事立法进程的缓慢,故而导致“民事政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事实上仍被当作民事法律去对待。(https://www.daowen.com)

这种异化的持续存在致使“民事政策”等同于或可替代民事法律的观点深入人心,而使其本应具有的对民事法律的补充作用却无法得到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