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要依靠股东大会来决定公司事务。瑞典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股东有权审议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结余报告,处置公司利润或亏损,决定董事会成员或经理的任免等。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修订也要经由股东大会决定。如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在下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召开特别股东大会。
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做出规定,如果股东计划参加股东大会,应在会议正式召开前提前通知公司。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在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代理人须持不早于一年的书面代理文书。股东还可以委任一至两位顾问参与股东大会,顾问也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发言。除非公司章程有所限制,股东有权在其全部或代理的股份范围内行使投票权。如果股东已经就某事务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要求,则他也有权要求股东大会处理该事务。(https://www.daowen.com)
董事会有召集股东大会的义务。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4~6周内,董事会应发布公告,说明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要处理的事务。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的限制,特别股东大会的召开也要遵守这一规定,只是发布公告的期限为股东大会召开前2~6周。对于私人公司来说,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时间可以由公司章程灵活规定,但最迟不能晚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两周。
股东大会召开后首先由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委任的人主持,会议开始后当然可由股东大会另选他人,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在通常情况下,股东大会决议经由简单多数同意即可视为通过,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在人事选举方面,须经过半数通过,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公司还规定,对于有些特别的事务(如修改公司章程),须由特别多数(qualified majority)通过。公司法特别强调,同股同权是股东大会的重要原则,股东大会不能通过使某些股东不当获益同时损害其他股东或公司利益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