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责任

(一)损害赔偿责任

瑞典传统的公司法并无有关董事、经理和监事等公司管理人员因过错而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这一点一直颇受诟病。[6]现行的新公司法对人们的不满做出了积极回应,它为管理机构规定了诸如工作程序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使得公司追究管理机构的责任变得更加容易。此外,如果股东故意或因明显过失违反了公司法、公司年度议案或公司章程,那么该股东也应向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比较而言,公司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要比股东或公司债务人更为严格,因为他们的责任可以直接来自公司自己的规定,甚至在管理人员与公司没有直接合同关系时也能成立。在这个意义上,这里损害赔偿责任更像是针对法人的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相关责任人的范围可能会因此被扩大。(https://www.daowen.com)

追究董事、经理和监事等公司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满足一些程序条件。一般来说,在股东大会中持有超过半数股份的股东投票同意,方可追究;当然股东大会也可以以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同意,放弃追究公司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