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政策”的本质
2026年02月23日
(一)我国“民事政策”的本质
“民事政策”其实就是在最大限度保障私主体充分享有私权利的前提下,国家出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所进行的干预活动。
国家干预其实是一种必要且合理的做法,“因为这时它既处在新的状态中,可以从同一社会的其他人的劳动、帮助和交往中享受到许多便利,又可以享受社会的整个力量的保护,因此为了自保起见,也应该根据社会的幸福、繁荣和安全的需要,尽量放弃其自然权利。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公道的,因为社会的其他成员也同样是这样做的”。[41]但应当注意到国家干预须有一定的限度,对“民事政策”而言,其干预程度应当被限定在对民事活动起到引导和规范作用,绝不能拓展到主导和控制的层面上。(https://www.daowen.com)
“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是讨论其本质时无法回避的问题。魏德士认为,“任何具体法律规范都必须被理解为是和谐的整个法律的一部分,都必须在这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中规定,并根据其调整目的来解释。”[42]“民事政策”不是民事法律,但其对于民事活动也有引导和规范的作用,而且此种引导和规范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民事政策必须依法确立,并且绝不能将民事政策置于民事法律的对立面上去考虑。
其一,“民事政策”应当遵守民事法律规则。民事活动之间很容易出现交叉和重叠,对于“民事政策”所调整的民事活动,如果同时受到其他民事法律规则的调整,那么“民事政策”的内容绝不能和该民事法律规则产生冲突。其二,“民事政策”应当遵守民事法律原则。“民事政策”所调整的民事活动在民事法律规则中可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在进行该民事活动时仍然需要遵守民事法律原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