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制度的演进历程

(一)继承制度的演进历程

随着人类生产力发展而产生的物质剩余是继承产生的前提和基础。[2]在数千年的政治经济发展中,继承方式也不断发生变化,历史上存在过的继承制度有概括继承以及限定继承两类,概括继承又分为以身份为主的概括继承和以财产为主的概括继承;而对于限定继承,有学者将其归为有条件的限定继承以及无条件的限定继承两类。[3](https://www.daowen.com)

继承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母系时期,被继承的部分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打猎的生产工具。因此真正意义上的继承制度应当追溯至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私有制的产生是促使其真正发展的根源。由于个体的社会地位在生产生活中起决定性作用,因此,被继承的部分主要是社会身份,而财产继承只是由身份继承所发生的直接效果,作为身份继承的附属部分存在,身份继承具有不可分割性,财产继承也自然地采取了概括继承的方式,即以身份为主的概括继承方式。这一时期,由于身份地位在社会生活中起到决定作用,继承人通过身份继承所取得的利益与偿还债务所失去的利益之间还可以达到相对的平衡。然而到罗马共和国后期,财富的大量积累使得身份继承不再占据主导地位,甚至成为财产继承的附属部分,即以财产为主的概括继承。没有身份地位的保证,这种“父债子还”的偿债方式越发受到质疑,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否则其不能自由地使用自己的原有财产,而要将其用于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也不合理的。于是,为了保护继承人的财产利益,罗马法中出现了限定继承制度,[4]允许继承人以遗产为限偿还债务、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