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的正当性与有限性之辨思
2026年02月23日
行政调解的正当性与有限性之辨思
陈丹[1]
[摘要]: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就与其行政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居间斡旋、调停的行为,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面。然而,受制于“行政不介入”等原则,行政调解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行政调解的正当性在于其介入的程度和方式,以及对其程序、效力的规制。从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来看,行政调解也是合“理性”的。此外,行政调解具有局限性,其适用范围应排除与行政职权无关的纯民事纠纷。
[关键词]:行政调解;正当性;有限性;适用
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程度越来越高,新型纠纷层出不穷,其数量和种类均呈倍数增长,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就与其行政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居间斡旋、调停的行为,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针对这一类纠纷司法救济周期长、专业性欠缺的不足。[2]然而,囿于某些传统理论和原则,行政调解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专门探讨和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