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按照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规定,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并没有被明确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他们的继承权只能通过代位继承来实现。这种立法安排背后反映了对代位继承性质的不同认识。
根据代位人取得继承权原因的不同,学术界主要有代表权说与固有权说两种主张。[7]不同国家对代位继承适用的条件设置不尽相同,其中就被代位人的死亡是该制度发生效力的原因已经达成共识。此外,《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包括被代位人丧失和放弃继承权的情形。而《日本民法典》仅规定了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条件。我国《继承法》仅承认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是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
我国继承法并没有明确代位继承权的性质,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表明我国官方采取的是代表权说。[8]在实践中发生的案例却反映出了代表权说的不合理之处。
在上海曾发生过一个真实案例,一男子与继母关系不和,担心父亲将自己的遗产留给继母和自己同父异母的兄弟,为取得父亲的遗产,他杀害了自己的继母和同父异母的兄弟,并将现场伪装成入室抢劫,后被公安机关发现逮捕归案,被法院判决执行死刑。该男子与他人育有一子,其子尚未成年,孙子因为父亲丧失继承权而无法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遗产只能归国家所有。固守代表权说,尤其是在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下弊端更为明显,有可能对未成年人的生活造成困难,对于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极为不利,孙子无法获得爷爷的任何遗产,于情于理都难以让人接受。(https://www.daowen.com)
代表权说面临以下理论困境:代表权说和民法的基本理论相违背,在被代位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连最基本的民事主体资格都不存在,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又如何能够凭借其父母的权利参与继承呢?
在父母去世时,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参与继承的前提是父母没有丧失继承权。在父母没有抚养能力又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丧失继承权而受到影响。然而,即使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却因为父母的原因而无法继承遗产,实非公平。将父母的过错转嫁给子女承担,有“连坐”的嫌疑,极其不合理。
反观固有权说更为合理,其充分考虑了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利益保护不利的问题,与我国的传统习惯也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