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结语

由于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权利的相互性、模糊性、价值取向不同以及有关法律不完善,二者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且无法得到较好的解决。本文提出从立法、司法、利益衡量三个方面解决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的冲突。笔者认为,从立法和司法方面入手对解决二者权利冲突有一定作用,但应侧重于从利益衡量方面入手解决二者的权利冲突,理由如下:

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同为两种宪法价值,并不存在价值高低的区分,两种权利优先保护只能在具体情况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利益衡量。若通过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设定某种价值绝对优先保护,权利冲突的结果就没有任何悬念。名誉权应该在不侵犯言论自由权的情况下得到保护,而言论自由是相对自由,也要在不侵犯名誉权的情况下得到保护。加之由于权利的相互性、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之间天然紧张关系的存在,造成了权利边界天生是模糊的,因此想要通过立法和司法明确权利边界解决冲突的效果是有限的,不能完全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此外,可以通过比较法来研究这个问题。在英美国家中,尽管法律对名誉保护有十分详细的规定,但法院也可根据具体的案件,对言论自由权和名誉权进行利益衡量。德国也是在个案中结合不同的案件背景,对言论自由权和名誉权进行利益衡量,优先保护其中一个权利。从比较法的经验而言,在解决言论自由权和名誉权冲突时,具体的个案利益衡量是最为普遍的选择。最后,利益衡量是综合考虑如违法性、过错、抗辩等不确定因素,最后决定优先保护其中一种权利。从自身角度讲,利益衡量是一个公平的制度。

面对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的冲突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和司法的经验,再结合中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完善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保护制度。此外,还可从立法、司法和案例指导、具体个案利益衡量三个方面解决二者冲突。其中的重点是利益衡量方法。相信通过各方面的不断努力,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冲突会得到解决。

【注释】

[1]颜辉,男,四川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2016级民商法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本文系司法部项目“私力救济视角下的自媒体意见表达与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4SFB50025)阶段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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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73.

[4]根据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权利表明,宪法是将言论自由同其他自由相并列,所以从宪法学角度来讲是采取狭义的言论自由。

[5]张千帆,曲相霖.宪政与人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94.

[6]姚辉.人格权法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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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杜苗.崔永元对骂方舟子,[EB/OL].凤凰网,http://tech.ifeng.com/discovery/detail_2013_09/10/29484173_0.shtml,2017年8月1日访问。

[9]苏力.法制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192.(https://www.daowen.com)

[10]张平华.权利冲突是伪命题吗?——与郝铁川教授商榷[J].法学论坛,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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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2002)静民一(民)初字第1776号。

[19]杨立新,刘欢.自媒体自净规则保护名誉权的优势与不足[J].甘肃社会科学,2013(1).

[20]前引王泽鉴书,第156页。

[21]前引王泽鉴书,第158页。

[22]邱潇可.网络环境中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保护之均衡[J].东岳论丛,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