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事
2026年02月23日
(三)监事
传统理论认为监事的主要职责在于通过监督公司的管理活动来保护股东利益。不过,如今的公司法理论也承认,监事在一定意义上也要保护那些受制于公司的其他主体的利益,如债权人、雇员和政府。
公司至少要配备一名监事。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同时,监事须具有会计师身份。原则上,监事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其工作。监事的职责具体包括审查公司年度报告、审查公司账目和审查公司管理等。所有这些审查工作均需依照某些被广泛认可的监事标准来开展。这其中比较具有瑞典特色的是所谓管理审查,这也是瑞典公司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法律规定,如果监事从监督公司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角度认定董事会成员或经理由于明显的过错使得公司在某笔交易中遭受损失,则可要求相关责任人为该笔损失承担责任,即由于对公司疏忽管理的不当行为而对公司进行赔偿。[5]应当说,此项制度极大地加强了监事的权力,使得监事对于公司事务的监督更加有效和积极。(https://www.daowen.com)
监事有义务在每个财务年度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监事报告。如果监事已经发现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或应对公司损失承担责任的,则应当在监事报告中写明这些内容。
监事通常掌握公司经营和账务方面的大量信息。法律规定,监事不得向特定股东或第三方透露这些信息,因为这种偏向将损害其他股东或公司利益。但监事应对股东大会公开信息,除非这种公开构成偏向。另外,在涉及破产程序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监事的保密义务也将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