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住房反向抵押制度属于舶来品,其于20世纪末发端于北欧国家荷兰,后在发达国家经过数十年的时间逐渐成熟。如今,住房反向抵押逐渐演变成为一种解决特定人群生活安排的融资选择。由于经济、文化与法律传统之间的差异,该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在实务中,住房反向抵押往往由老年人发起,并用来解决其自身的养老问题。满足法定条件的老年人与特定金融机构达成协议,相关机构按约定方式向老年人支付贷款,直至该老年人身故;老年人将其所有的房屋设置抵押,当其身故时由提供贷款的机构直接收回或经过拍卖、变卖,价款用以填补贷款。根据支付方式、偿还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该制度又被分为多种类型。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住房反向抵押制度在很多国家已经较为成熟,并有着较高的适用率。
201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该文件为住房反向抵押的制度推广奠定了政策基础。2015年2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指导意见的方式确立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四个试点城市进行住房反向抵押的制度实践。2016年7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发布通知,再次扩大、延长了试点的适用范围和试行时间。可见相关部门对此项制度的全面推行寄予厚望。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正处于一个转型过渡时期。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运行存在较大压力。但与此同时,近些年来,我国房地产业热度不减。一些老人仅通过社会养老保险难以保证生活质量,但他们却大多拥有不止一套住房。[2]住房反向抵押制度的出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部分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进而弥补社会保障的不足,减轻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压力。(https://www.daowen.com)
但住房反向抵押试点推行以来,其运行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在抵押标的物、设定抵押人群以及涉及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的住房反向抵押方面存在较为突出的矛盾。加之配套规则出台得较为缓慢,大多数中国老年人对于这一新兴的“舶来品”普遍持观望态度,严重影响该制度预期目的的实现。笔者认为,如果能够正确处理好住房反向抵押在我国适用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妥善解决与夫妻财产制之间的制度兼容问题,就一定能重拾大众信任,成为我国现有养老制度的有益补充,在较大程度上缓解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养老保障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