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法律规制的现实与应然——以天津为例
刘剑 薛鹏[1]
[摘要]:共享单车经济模式在我国发展迅猛。然而,共享单车的本质性质却并非是典型的“共享经济”,而是租赁法律关系,同时具有一定的准公共物品的属性。为了应对共享单车出现的相关问题,多数地方政府及中央都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文件。相比较而言,天津作为共享单车的主要投放目标城市之一,同时还在传统产业提升等方面对共享单车的持久发展有更强的依赖。为了使共享单车经济模式得以健康、持久发展,需要将其置于法制的框架下,并且相关的法律规范应当有所完善。
[关键词]:共享单车;共享经济;消费者权益;政府规制(https://www.daowen.com)
自行车对于国人而言并不陌生。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自行车还是人们家庭生活中的一件“奢侈品”,随后其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主要出行工具。从其普及程度上而言,中国享有“自行车王国”的美称,天津更是由于在自行车产量方面领先全国的绝对优势,成为全国最主要的自行车生产基地。至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私家车数量的不断上升,自行车的地位有所下降,其从满足出行需要的交通工具逐渐转变为骑行爱好者的一种运动健身工具。然而,自2015年开始,自行车这一人们最习以为常的事物以一种全新的形象重新出现在人们眼前,统一的制式、批量的规模、高科技附加的产品设计和使用方法,赋予这一旧事物一个酷炫的新名字——共享单车。共享单车一经出现便迅速受到人们的热捧。
然而被冠以“共享”二字之后的单车是否还是人们熟悉的曾经?舶来之品的“共享经济”在中国的一方水土发生了哪些地方性的改变?在法律的视角下,共享单车又产生了哪些新的问题?尤其在曾经的全国最大的自行车生产基地、如今的共享单车主要投放城市之一的天津,与共享单车相关的法律规范又是如何规定的?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希望能够从法律层面(尤其是在经济法的层面),加深对于这一似旧还新的事物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