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行政执法程序的理论与实践
台湾地区在正当程序原则中给出了有关规定,这主要体现在信息公开、听取意见和回避等制度中。
其中,信息公开主要涵盖了一般性与个案性信息公开。前者需要有关行政工作者主动地进行信息公开,而后者就需要行政相对者或利益关联者要求给予公开。法律同时也授予了利益关联者信息公开的请求权。此外,为了能够更好地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确保当事人与利益关联者的利益,当他们在查阅资料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内容时,可以通过上交证据的方式,要求有关机构进行改正。这样就能够有效解决行政程序内部的问题,避免事后救济。
台湾地区的听取意见制度包括陈述意见和听证两种。前者就是给行政相对人阐述自身想法的一个机会。在进行陈述时,并不需要按照正规标准那样进行一一回答,只是专门对某个行为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并给行政机关开展有关活动带来一些参考,但该过程也十分重要,不可忽视。是否使用相对人的意见还需要在行政处分中给予详细说明,但是只能使用在“限制或剥夺人民自由或权利之行政处分”,并非对每一个行政处分都有效,所以该地区还需要对其不断进行完善。在一些法律体系较为健全的国家和地区,听证程序已经从正式听证发展到正式与非正式听证共存,并且以非正式为主。在台湾地区,虽然并未设有此类划分,但其“听证”和“陈述意见”之表达,其实含有将听证分为正式和非正式之意。根据听证记录的内容,所有利害关系人均可以在听证结束后进行查阅。如果找到了不合理的地方,也可以就自己的看法提出异议。当听证完成以后、行政尚未给出最后决定之时,若出现了能够对决定造成影响的事件,并且获得有关机构认可以后,就需要开展二次听证。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体现听证的本质,预防其流于形式。此外,还对听证主持人给出了一些明确规定,划分正式和非正式程序可以使资源合理分配,是对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整合,有着更大的灵活性和效率性,也是行政效能中针对行政执法效率低下采取的措施。
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第37条和第43条的规定,构成了行政调查中说明理由和告知制度。在第96条中,还将行政处分涵盖的内容给予详细列举,一一阐述,对说明理由进行规定,这些都能够展现出正当程序与当前行政法律对人性尊严的一种维护,这也是其最为主要的一个特点。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是法治社会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其是正当程序的关键,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行政机构、行政相对人以及司法机构都有着非常巨大的作用。[12]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质量和效率上有新的提高,在行政相对人的工作满意度上取得新进展,是以满足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的根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