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
个人名义进行反向抵押的法律困境
以夫妻婚前个人房产,或者有明确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房产设定住房反向抵押争议不大。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主要是以夫妻共同房产设立住房反向抵押的情形,尤其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使用二人共同房产为自己设立住房反向抵押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特殊风俗习惯,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内共同房产,在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方面,也普遍以一方名义进行产权登记。这也就导致了夫妻共同房产的实际权属关系和不动产登记簿上所显示的房产权属出现不一致。这也为实践中大量出现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提供了制度契机,[10]尤其是与住房反向抵押结合后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重重困境。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自己投保住房反向抵押之后,有关该反向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权成立与否的法律判断,以及一旦出现离婚、投保人死亡等情况,夫妻另一方以及其他继承人权利冲突便成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