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执法程序中的理论和实践

(二)美国 行政执法程序中的理论和实践

1946年,美国出台了《联邦行政程序法》,其主要对行政程序给予了统一界定,并设定了要求底线,即“做出行政决定前必须听证”。这也是宪法中正当程序原则的一种体现。该法案还提到了司法审查的有关原则,这对促进该国的法律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中涵盖了多项内容,并详细阐述了在哪种情况下行政人可以要求司法审查。总体而言,当行政机构在开展某项活动时,如果伤害了相对人的利益或导致其利益遭受了不良影响,除法律规定不可以开展司法审查的,或者是行政机构已经具备了自由裁量的行为以外,相对人都能够要求有关机构开展对应的审查。

20世纪70年代,该项法律程序在美国获得了更为全面的发展,有关法律体系也更加完善,还先后颁布了《情报自由法》《隐私权法》等法案,并且将行政公开划入法律程序当中,使之变成一项较为重要的内容。要想实现公正就必须要实现公开,公开也是程序价值的一种展现,主要是从相对人的层面着手,以其利益为主要出发点,使行政效能能够在体制上获得展现。[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