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定继承范围现状及不足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决定着哪些人有权继承遗产,在法定继承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立法例,即“亲属继承无限制主义”和“亲属继承限制主义”。前者对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极为广泛,不受亲等的限制,能够最大限度避免遗产无人继承的局面,后者与前者的不同在于其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限制在一定亲等以内的亲属,这种立法例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用。[3]每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无不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与这个国家的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环境等因素息息相关。对于继承范围的不同规定反映出法律制定者的不同价值取向。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或者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从中可以发现,影响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划分的因素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4]
现行继承法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的社会物质财富相对匮乏,如今我国的社会经济面貌已经大有改观,公民的财富数目和种类不可同日而语,社会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与继承法制定初期的社会背景已经大不相同。(https://www.daowen.com)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家庭人口结构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长期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对我国的家庭结构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方面导致我国每个家庭的平均人口不断减少,出现越来越多的核心家庭,另一方面也导致我国血亲继承人总量的减少。
实践中出现过这样的案例:被继承人一直未婚,处于单身状态,其名下有财产若干,去世时也未留有遗嘱,被继承人的父母、哥哥均先于被继承人去世,被继承人的哥哥与他人育有一子,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哥哥的孩子即被继承人的侄子并不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的财产将会因无人继承而归国家所有。或许被继承人的内心是抗拒这样的安排的,毕竟相比将自己的遗产留给“抽象”的国家,其或许更愿意将财产留给自己熟悉、有一定血缘关系的亲属。
上述案例是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面临困境的一个缩影,在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较窄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不利于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公民去世时无疑希望将自己的财产留在家庭内部,留给与自己关系最为密切的家属,基于此,有必要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样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民的遗产有人继承,能够激发公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试想,如果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创造了大量财富,去世时自己的财产却存在被国家继承的可能性,可能就会削弱其创造财富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