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欧洲议会颁布了《欧洲良好行政行为法》。所有欧盟的单位、团体以及全部的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处理公众事务的时候,都需要遵循该法律。同时,该法律还将公民获取行政权力划归入基本权力当中,并且行政机构在开展活动的时候,也需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内容,开展对应的活动。该法在第4条中提到的合法性、第12条中的礼貌要求等,都具有着一些专属的特点。若行政机构无法实现这些要求,就违背了正当程序,损害了大众利益,公民有权向有关单位反映并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