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房买卖合同有效说

(二)借名购房买卖合同有效说

持借名购房买卖合同有效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此类规避限购令的借名购房合同并未明文禁止,就借名购房买卖合同性质而言,其与公序良俗并无抵触且无其他合同无效之事由。虽然借名购房行为不应被提倡,但依据契约自由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合同的效力大部分都是被认定为有效的。(https://www.daowen.com)

另一方面,实践中发生借名购房买卖合同纠纷时,名义购房人往往以否认双方存在协议或主张协议无效来对抗实际出资人的确权和过户请求。合同无效时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缔约费用、合同被判定无效后恢复原状所支出的费用及上述费用之利息。[14]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对房屋的增值利益无法主张,而名义购房人却可能因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获得房屋增值的巨大利益,这与公平原则相违背。由此也可以说明将此类借名合同认定为有效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