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债权申报制度

(二)建立债权申报制度

债权申报制度是为了解决债务状况不明确等现实问题。以日本与英国为例,在日本,债权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申报债权[24],若逾期未申请债权且继承人不知债务存在,只能就剩余财产请求债权利益[25],继承人也可以拒绝清偿。[26]同时,英国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通知义务,如因其过失导致债权得不到清偿,则应对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27](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可以建立债权申报制度,通过给予债权人合理期限提出债权利益,以解决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债权不能清偿现象。对于这一制度的建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示期限。为保证债权人合理申报,期限可以由遗产管理人自主决定,但为保证债权人能够知悉这一事实,最短不得少于1个月。第二,申报内容。明确且到期债权的申报自不必解释,对于未到期债权抑或争议债权,为保证顺利且便利清偿,笔者认为二者也在申报范围内。对于因遗产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应当参照《破产法》有关破产费用的规定随时进行清偿。第三,未在合理期限申报的后果。若因遗产管理人过错所致,则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若因债权人原因所致,可拒绝清偿债务;若因不可抗力所致,遗产分割前可顺延时间,遗产分割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