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事政策”概念的认识缺乏基本前提

(四)对我国“民事政策”概念的认识缺乏基本前提

在“民事政策”概念异化和陈旧的同时,西方法律思想的涌入使我们对于“民事政策”这种有悖于西方传统民法理念的国家干预产生了更为坚决的抵制。但我们应该意识到,“法直接受政治的制约,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政治现实,就有什么样的法,法随着政治制度和政治现实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政治优先于法,对法起引导作用”。[11]西方法学思想和法律制度就其本身而言确有其科学性和优越性,但其所取得的成就也与其法律制度同自身的思想传承和政治制度极度契合密不可分。

因此,对法学思想的形成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必然要以基本国情为前提,不能一味地套用国外已有模式。基于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对于“民事政策”长期大量适用的现实,我们不应该在民事法律蓬勃发展的机遇中,固执地对未受到公正评价的“民事政策”进行单纯抵制和粗暴毁灭,而是应该尝试重新梳理、认识“民事政策”概念,进而促使其发挥出本应具有的积极作用。(https://www.daowen.com)

以上现象使“民事政策”的概念在理论研究领域和法律实务领域都愈发模糊不清,对其进行全面的检视和深入的探讨,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