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反向抵押中的婚姻家庭因素

三、我国住房反向抵押中的婚姻家庭因素

住房反向抵押制度在西方运行近50年,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在美国、新加坡和日本等国家,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适用,且在这些国家,住房反向抵押通过多种可以自行选择的方式和类型,适应并满足了不同类型抵押人的需求。但在发达国家,由于其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发展较为成熟,大多数老年人通过传统社会福利保障可以满足养老需求,甚至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达到较高的养老水准,家庭养老的压力也相对较小。因此大多数发达国家住房反向抵押的实际适用者多是独居老人、丧偶或未婚老人以及财产无继承人等特殊情况。这些老人由于不涉及财产的处分权和继承等问题,也不涉及一些基于婚姻家庭身份关系方面的冲突,他们更愿意用自有房屋作为抵押换取更高的晚年生活标准。(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引入住房反向抵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弥补现有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不足,拓宽养老保障渠道,进而缓解我国现阶段养老问题日益凸显的严峻现实。换言之,在现阶段我国,即使是有配偶、有子女、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范围内的老年人依旧可能存在养老保障有所欠缺的情况。因此,我国的住房反向抵押的适用对象并不限于独居、丧偶、未婚等不涉及基于身份关系的财产处分和遗产继承问题的老年人,我国现在正在试行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的适用对象是全体老年人。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我国现阶段鼓励所有达到一定年龄、拥有房产的老年人尝试这种新型的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以缓解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压力。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8]在反向抵押贷款试行过程中推出的保险类型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反向抵押贷款的被保险人类型分为“夫妻双人”“男性一人”“女性一人”和“其他”四种。由此看来,我国适用住房反向抵押的社会环境和西方有着极大的差别。尤其以婚内共同住房作为标的物进行反向抵押时,必然会受到家庭内部夫妻身份关系因素的影响,进而产生法律判断与适用规则上的独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