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二者是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法院权威的有效途径

(二)区分二者是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法院权威的有效途径

《意见》没有明确解释内部管理信息与过程性信息,所以行政机关和法院经常会根据各自的理解来认定公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从而导致对于同一政府信息,不同机关认定的结论各不相同。如在表2案例2中,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其理由是:该信息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应认定为处于讨论、研究和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即使其得到批复,也不能因此改变其原过程性信息的性质”;[2]二审法院则将该信息界定为内部管理信息,其理由是“该信息是被上诉人根据国家和相关政策对其工作人员实施内部管理工作而产生的信息”。[3](https://www.daowen.com)

行政机关和法院这种无法准确区分过程性信息与内部管理信息而“各自为政”的现象,极易导致公民对行政机关和法院的专业性产生怀疑,对其做出的解释也就不会信服。只有清晰界定过程性信息与内部管理信息,并给予公民清晰的解答,才能让他们认可行政机关或法院做出的决定,政府的公信力和法院的权威性也才能因此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