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是否是“共享经济”

(二)共享单车是否是“共享经济”

由于共享单车这一出行方式在我国的迅速普及,“共享单车”的概念在普通民众中也被不加质疑、约定俗成地使用。然而从学术角度严格审视,共享单车是否是真正的“共享经济”?对此问题,有的学者给出了鲜明的反对的回答,认为共享单车这种经济模式并不符合“共享经济”的本质和特征,因而其不是共享经济或很难被认为是共享经济。[5]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共享单车的经济模式不是狭义的、经典的共享经济,而是一种过渡性的共享经济[6],是广义的、非典型的共享经济模式[7]。笔者同意这部分学者的观点,当前的共享单车模式与典型的共享经济是有着显著区别的,严格来讲其并不能被称为“共享经济”,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根本目的不同

典型的共享经济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闲置资源的再利用。通过对闲置资源的再利用,最大限度地盘活现有资源,避免因为资源被闲置而产生的浪费。这种浪费既包括资源所有人因为其折旧、保管而产生的不经济;也包括资源需求者因重新购置而产生的己方金钱支出的浪费,从更宏观的层面而言,还是社会生产资料的浪费和资源的浪费。拥有某一特定资源(房间、办公室、篮球……)所有权的主体当前可能不再需要或暂时不需要使用该项资源,而与此同时,另一主体则迫切需要使用该项资源。在共享经济平台的撮合下,通过信息的及时沟通,需求主体无须购置即可实现对于资源的利用从而满足自己的需求。这种以租代购、强调使用而非拥有的效果是共享经济的根本诉求。

反观共享单车,其根本目的不在于如何有效利用闲置资源。国家对于共享单车的鼓励和规范,更看重的是这种出行方式对于缓解交通拥堵压力、节能减排和方便民众出行产生的效果。而且,共享单车除OFO公司最初曾经尝试整合社会闲置单车资源外,其他公司均并未对此有所涉及。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都是在大量生产和投放崭新的车辆。并且,在抢占市场份额的动机支配下,对于单车的投放数量没有任何节制。就其客观效果而言,共享单车不仅没有盘活现有闲置资源,所造成了更多退出运营的车辆的浪费。(https://www.daowen.com)

2.主体角色不同

典型的共享经济模式中主要涉及三方主体:资源提供者、信息平台、资源需求者。由于资源提供者拥有闲置资源的所有权,其将让渡闲置资源使用权的愿望在信息平台上发布,资源需求者查阅、筛选相关信息,支付相应报酬后,短期内获得对于特定资源的使用。在此过程中,资源提供者与需求者双方均是数量庞大的不特定主体,具有C2C(consumer to consumer)的特征。特别是资源提供者通常并不以提供闲置资源出租获利这一事项为业,其参与这一事项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资源闲置浪费,出租获利不是其行为的主要目的而只是附带效应。同时,信息平台上某一特定资源的提供者可能以资源需求者的身份参与其他的资源共享。双方的身份不具有固定性,而是短暂的、变动的。

相比典型共享经济模式中的主体角色,共享单车模式主体角色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共享单车模式主要涉及两方主体,即共享单车的运营者和共享单车的使用者。套用共享经济模式三方主体的框架,共享单车运营者的身份是双重的,他们既是资源(共享单车)的提供者,同时也是信息平台的提供者。其次,共享单车模式双方主体的角色具有固定性。共享单车的运营者、使用者的身份是固定的,基本不存在互换的可能。最后,运营者的行为目的以追求盈利为主并且以此为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共享单车并不属于典型的共享经济模式,而是一种新的商业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