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贸易合伙

(二)贸易合伙

依照《贸易注册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可以基于共同的业务登记为贸易合伙。一旦登记成功,贸易合伙即获得法人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当然也包括参与诉讼。但贸易合伙依然与典型的公司存在很大差异,其内部无须像公司一样设立各种管理机构,同时对共同成立贸易合伙的法律主体间的关系规定也比较简单。

在贸易合伙承担债务的情况下,每个合伙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债权人既可以向合伙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特定合伙人主张权利。不仅如此,如果有人新入伙,新合伙人也要对其入伙之前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如果有人退伙,退伙人依然要承担其退伙日之前的合伙债务;对于退伙后的债务,如果债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退伙的发生,则退伙人不再承担。(https://www.daowen.com)

通常来说,合伙协议会规定合伙人缴纳资金或其他财产的义务。合伙人一旦缴纳,财产即归合伙所有,当然合伙人同时有权依据合伙协议每年获得分红。合伙协议可以自由规定合伙的内部管理和运行,但这种管理不得剥夺任何一个合伙人获知有关合伙资金信息或其他重要商业信息的权利。任何合伙人都有权代表合伙,除非合伙协议对此做出特别约定。如果合伙人滥用这种权力,其法律后果依然由合伙承担,除非第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滥用的发生。所有合伙人都有权决定是否接收新的合伙人入伙。但这一规定不是强制性的,合伙人有权在合伙协议中对此进行具体的约定。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瑞典法律虽然将贸易合伙视为独立法人,但其法人地位主要体现在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参与诉讼等,但最能体现公司法人特色的有限责任原则却没有被法律采纳。这说明,贸易合伙更像是介于合伙和公司法人之间的杂糅制度。当然,由于在瑞典注册有限公司在程序上也很简单,因此实践中的贸易合伙目前已经越来越少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