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帝内经》毒药治其内,针石治其外

一、《黄帝内经》毒药治其内,针石治其外

《黄帝内经》中的治疗学是以针灸为主、药物为辅的(仅有13首方剂),针药结合思想可能已经形成,但与现代意义上的针药结合的形式与内涵是有区别的,“针药分治”可能是其主要形式。经常作为“针药结合”的代表性观点引用的论述有“故圣人杂合以治,各得其所宜,故治所以异而病皆愈者,得病之情,知治之大体也(《素问·异法方宜论》)”,然而,这一论述强调的是针灸与药物各有其适应证,尽管治疗方法不同但可以治疗相同的疾病,并不是特指针灸与药物同时治疗疾病,从这一论述的问题“黄帝问曰:医之治病也,一病而治各不同,皆愈何也?岐伯对曰:地势使然也”更能明确这一点。可见,这一论述,并不是针对针药结合问题的(或是多种方法综合治疗),它是针对各种不同的治疗方法为什么能治疗同一种疾病的,论述重点是不同发病地域环境而产生不同的病因和体质,所以不同的治疗方法产生于不同的地域环境,而不是强调多种方法同时治疗疾病。

我们对《黄帝内经》全文进行了初步检索,真正的针/灸、药物同时治疗疾病的论述只有6条:

“调食和药,治在下俞”(《素问·经脉别论》);

“可灸可药”(《素问·玉机真脏论》);

“数刺其俞而药之”(《素问·骨空论》);

“饮闭药,方刺之,时徒饮之”(《灵枢·四时气》);

“代则取血络且饮药……紧则灸刺且饮药”(《灵枢·禁服》);

“先饮利药……刺足内踝之下,然骨之前,血脉出血”(《素问·缪刺论》)。

其实,战国、秦汉的史料表明,当时医师更多的是“一人专事一技”,不太可能身兼数技,当时的法律也不允许医师同时用多种方法治疗疾病,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法,不可兼方,不验,辄死”,《正义》注“令民之有方伎者不得兼两齐,试不验,辄赐死”。《灵枢·病传》的以下论述可能是这一法律观念的一种体现,“黄帝曰:余受九针于夫子,而私览于诸方,或有导引行气、乔摩、灸、熨、刺、img、饮药。之一者,可独守耶,将尽行之乎?岐伯曰:诸方者,众人之方也,非一人之所尽行也。黄帝曰:此乃所谓守一勿失,万物毕者也”;马莳注曰“此言诸方可行于众病,非行于一人,然守一可以御万也。诸方者,所以治众人之病,病有不同,故治之亦异也,岂必于一人之病而尽用之哉。帝悟诸方虽行于众病,而医工当知乎守一”;张介宾注曰“谓当因人所宜施治,是众人各有其方也”。

基于以上资料及分析,我们认为,《黄帝内经》尽管明确了针、灸、药物均可以治疗疾病,但运用针灸与药物结合的治疗可能还不是当时的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