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技术人员的分布与配备
为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及管理成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是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能否履行其职责、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关键问题。许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药检机构和医药管理部门已开展药学技术人员需求预测,制订药学技术人员发展规划,制订培训计划,建立培训基地。为保证企业配备适当的药学技术人员,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规定。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2.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3.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①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②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③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药品批发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药品零售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规定: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