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考试、注册及继续教育管理

三、执业药师考试、注册及继续教育管理

(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作为药学技术人员的一种执业资格,需要通过职业资格考试。目前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在每年10月举行一次,规定四年为一个考试周期,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1.报名条件 根据202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知识链接3-2

执业药师报名要求提高了学历准入门槛,将最低学历要求从中专调整为大专,并适当提高相关专业考生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的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2.考试科目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药学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从事的本专业工作选择参加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科目的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2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2个科目的考试。近几年执业药师考试合格情况见表3-1。

表3-1 2017—2021年执业药师考试合格情况

(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药学人员,经执业单位考核同意,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批准注册者,由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1.申请注册的条件 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5)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注册情况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

(3)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3年的。

(4)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

(5)近3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

(6)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3.注册程序 首次注册与延续注册应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或执业药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执业单位开业证明、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等相关材料,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注册机构在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时,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予注册的,需注明原因及日期,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准予注册的,颁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4.执业药师注册内容

(1)执业地区: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注册。

(2)执业类别: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确定执业类别进行注册。获得药学和中药学两个专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药学与中药学类执业类别注册。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3)执业范围:①药品生产。②药品经营:执业药师注册执业范围为药品经营的,需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批发)或药品经营(零售);注册为零售连锁企业的,应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零售),注册的执业单位应当明确到门店,执业药师应当在其注册的执业单位执业。③药品使用。④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机关、院校、科研单位、药品检验机构不属于规定的注册执业单位。近几年执业药师注册情况见表3-2。

表3-2 2014—2022年执业药师注册情况

5.变更注册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或执业范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应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交执业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执业地区的申请材料应交新执业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以上资料,注册机构核对原件和复印件无误后,应当将原件返还申请人。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的决定,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颁发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变更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注册有效期不变。

6.注册有效期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续的,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超过期限,不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办理延续注册时,同时变更执业单位的,须提交新执业单位合法营业证明。

7.注销注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药师注册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予以公告:①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的;②执业药师注册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药师本人或者其执业单位,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注册,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后依法注销注册。①本人主动申请注销注册的;②执业药师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③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1个月的;④执业药师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⑤执业药师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⑥执业药师受刑事处罚的。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针对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不断提高执业药师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必须接受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因此,执业药师必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获得规定的学分,这是执业药师延续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

1.管理机构

(1)中国药师协会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其职责如下:研究和建立科学、有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政策体系、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发布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指导纲要;组织开展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示范性网络培训;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备案;指导省级(执业)药师协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研讨及学术交流;建立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统计年报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2)中国药师协会设立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其职责如下:组织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纲要;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示范性网络课程;编写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的考核评估工作。

(3)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负责本辖区施教机构的确定与管理,施教机构名单报中国药师协会备案;负责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并报中国药师协会备案;组织开展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总结本辖区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完成年度统计上报。

2.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

(1)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诚信自律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2)继续教育形式:执业药师可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①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②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③参加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实施机构组织的面授、网络远程等继续教育;④参加药学及药学服务领域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⑤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3.学分要求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执业药师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按每3学时授予1学分,每年累计应不少于3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执业药师参加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经考核合格获取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登记制,实行电子化管理,承担继续教育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将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形式、考核结果、学分数、施教机构等信息。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负责确认参加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学分信息,中国药师协会负责汇总参加全国示范性网络培训的学分信息,并分别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

申请人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非当年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第二年后的历年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申请人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超过5年申请注册的,应至少提供近5年的连续继续教育学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