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审评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药品审评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临床试验审批

药物临床试验审批实施默认许可制度,生物等效性试验由原来的许可制度改为备案制度。

1.临床试验审批流程 申请人完成支持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等研究后,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的,应当按照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相关研究资料。经形式审查,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药品审评中心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已受理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进行审评。对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开展、并通过药品审评中心网站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申请人可以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2.药物临床试验的豁免 不同注册分类的药品对临床试验的要求不同。仿制药、按照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经申请人评估,认为无须或者不能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符合豁免药物临床试验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二)药品上市许可审批

1.受理与初步审查 申请人在完成支持药品上市注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并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准备后,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按照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相关研究资料。经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技术审评 药品审评中心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按要求对已受理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进行审评。审评过程中基于风险启动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相关技术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检验工作。药品审评中心根据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核查结果、检验结果等,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综合审评,非处方药还应当转交药品评价中心进行非处方药适宜性审查。

3.审批与发证

综合审评结论通过的,批准药品上市,发给药品注册证书。综合审评结论不通过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新药生产申报与审批流程见图7-1。

图7-1 新药生产申报与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