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床药学概述

一、临床药学概述

(一)临床药学和临床药师的概念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指出: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患者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二)临床药学的发展

临床药学起源于美国,当时药物的不良反应及药源性损害给许多患者、家庭和社会带来了痛苦和沉重的负担,这种社会和患者的需要促成了临床药学的诞生和发展。20世纪50—60年代,美国首先建立了临床药学这一新兴学科,把过去传统的药学教育重点由“药”转向“人”。医院药学工作者除了完成药品的供应调剂等工作外,还要到临床去参与医师用药,协助临床选药,以提高疗效、减少毒副反应的发生,这促使药师的工作重点转向临床药学,逐渐涉足临床用药的领域。

我国的临床药学于20世纪80年代在一些大型医院开始开展。1987年,原国家卫生部批准了12家重点医院作为全国临床药学试点单位;1991年,原国家卫生部在医院分级管理文件中首次规定了三级医院必须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并作为医院考核指标之一;2002年1月,原国家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二条和第十条都提及了临床药学相关的发展,明确指出医院药学部门要建立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管理模式。2005年11月发布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公布了《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工作方案》等附件。2006年《卫生部临床药师在职培训与考核标准(试行)》出台,该标准在全国指定19家医院作为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并提出了培训模式,这项工作启动至今已取得一定经验。2007年,原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将42家医院作为试点单位,开展临床药师制的试点工作,临床药师数量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不少于3名。2011年出台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明确要求:“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2018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强调:“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各医疗机构要深入落实临床药师制,按照规定配备临床药师。” 2020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发布的《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提出:“要强化临床药师配备,围绕患者需求和临床治疗特点开展专科药学服务。”

作为医院药学的主要内容,我国的临床药学经过30多年的发展,在全国各类医院中已经普遍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合理用药和提高医疗质量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我国临床药学的发展极不均衡,特别是在中小型医院及边远区域,临床药学工作的开展还有很多困难存在,亟待进一步解决,以使我国的临床药学工作得到不断普及与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