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购进记录管理

三、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购进记录管理

(一)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2)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也应当遵守规定。

(3)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且不得少于3年。

(二)药品购进记录管理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

1.对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的查验

(1)查验供货企业的合法性,即供货企业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查验供货品种的合法性,即供货企业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3)进口药品合法性的查验:即医疗机构在采购进口药品时,供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销售人员资质的查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2.索取供货企业的票据 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时,供货企业开具的票据应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

3.供货企业留存资料和销售凭证的保存时间 按规定对留存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且不得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