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是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的简称,就是医保给予报销支付的药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2021年12月,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基本的医疗保险药品均收录于该目录中。
1.目录的组成 《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药饮片5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包括了尚处于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包括了医保基金、工伤保险予以支付的及地方不得调整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中药饮片范围。为了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益,《药品目录》中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范围进行了限定。
2.药品的分类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根据价格的差异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是指全国基本统一、能保证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的药品。这类药品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给予支付。乙类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部分能力支付费用的药品,这类药品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其余部分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给予支付。
3.确定《药品目录》的原则 《药品目录》的确定原则是,坚持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保证供应、医疗保险能够支付得起的药品。同时,既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又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及用药习惯,坚持中西药并重。
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1)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2)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3)保健药品。
(4)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5)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6)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7)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8)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4.目录的调整 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均由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其中,甲类目录各地方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调整,乙类目录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调整数量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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